第 一 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名稱為「新北市幼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基於互助合作之精神,聯絡會員情感,發揮集體力量,謀求會員 福利,改善會員生活,保障會員權益,協調勞資關係,發展幼兒教育 事業,做為幼教機構及合格教師配合兒童照護法政令實施之平台。提 昇會員知識技能資訊及第二專長職業訓練,創造就業機會,解決流浪 教師社會問題,並接受技能之檢定,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促進兩岸文 化教育技術交流。
第四條: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二段419號3樓
第 二 章 任 務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,提供轉介與媒合適當之師資,輔導會員就業。 二、培養第二專長暨師資培訓之舉辦並核發證明,提昇在職能力,增加就業機會。 三、提供在職進修資訊、婚姻、家庭、教學、課程、園所發展…等研習、講座,協 助增進專業知能及職涯規劃。 四、定期表揚優良老師,增進社會大眾對教保工作者之專業認可,建立其應有之社 會地位。 五、定期辦理自強活動、未婚聯誼…等活動.促進本會會員間的交流.建立支持網絡 六、舉辦親子活動、親職講座,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皆能發揮其功能。 七、發行教材或補助出版各類教學相關之刊物。 八、關於各類教學相關設置法規制度修改、廢止事項之建議。 九、促進學前教育各項資訊.法令規章等交流與分享連絡各類幼教團體交流與發展 十、辦理各項關懷弱勢兒童慈善活動及相關事宜。 十一、其他有利於兒童人權與社會福利相關計畫開發。 十二、勞工教育訓練機構及托老服務、托兒所之興辦。 十三、辦理會員勞保、健保、團體保險及各項給付申請。 十四、爭取會員應有之福利與權利,改善工作條件,協助調解勞資糾紛。 十五、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,廢止事項之建議。 十六、勞工教育及心理諮商輔導。 十七、會員醫療衛生事業之舉辦。 十八、政府之諮詢及委託辦理事項。
第 三 章 會 員
第七條:個人會員: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,領有幼教合格教師證,從事幼兒教 育之勞工屬之。
第八條: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本會會員。
第九條:會員非因廢業或轉業或遷離本區域工作者,不得退會,退會時須向本會 申請核定之。
第十條:會員辦理退會後,已繳納之入會費、經常會費不予退還,如預繳費用按 比率退還。
第十一條: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、被選舉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十二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及決議及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三條:會員欠繳會費,經催繳後得以30天內繳齊所欠費用,如仍未繳納者, 得予以警告、停權處分,如不正常繳納會費達三次以上,可提交會員 (代表)大會予以除名處分。
第十四條:會員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、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出席者三 分之二以上決議予以除名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,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
第十五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(其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並呈 報主官機關備查,唯會員被除名後仍須繳還會員憑證)。
第十六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三 個月之前提出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 四 章 組 織
第十七條:本會設理事五人、候補理事二人、監事一人、侯補監事一人;由會員 (代表)就會員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前項當選理監事應以年滿 二十歲者為限。
第十八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就理事會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理事長一人綜 合會務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九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下設副總幹事一人,秘書、各組(部)設組長 (主任)、幹事僱員若干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 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依照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,及本會財 定之,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,除總幹事由理事 會決定外,其餘人員均由總幹事決定(聘用、解聘)後報由理事會核定之
第二十條:本會視業務需要設立各業務部門,並得設各種專業委員及諮詢發展委員 會,視會務之需要得聘用諮詢顧問若干人,以配合會務整體之運作,委 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處理本會會務。 二、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。 三、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 二、處理本會日常事務。 三、決定理事會議日期。
第二十三條:監事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 二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 三、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。 四、稽查本會經費收支。 五、有關其他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職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。
第二十五條:工會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四年, 理事長連選 得連任一次,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該候補人依法遞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議事細則及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依法設立辦事處、分會、支部…等分支機構。
第 五 章 會 議
第二十八條: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每年開會一次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 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得以召開臨時會員(代表)大會。
第二十九條: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,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;如因緊急事件,召集 臨時會員(代表)大會則不在此限。
第 三十 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理事會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理、監事均應親自出席,於必要時得請候補理事 ,候補監事列席。
第三十二條:有關會員(代表)大會出席會議暨決議依工會法第20條暨21條規定辦 理。
第三十三條:理、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,除公假外,無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 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,視同辭職由候補理、監事分別依次遞補。
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四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二、經常會費:每人每月新台幣200元。 三、會員捐款。 四、特別基金及其孳息。 五、臨時募集金 六、其他收入
第三十五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、經常會費、特別基金、臨時募集金…等四 種。
第三十六條:特別基金、臨時募集金,均係特別經費,必需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,得臨時徵收之。
第三十七條:本會財產狀況每年報告會員代表大會一次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 署得推派代表查核之。
第三十八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 七 章 附 則
第三十九條: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,悉依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。
第 四十 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 人或私人組織所有。
第四十一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應提會員(代表)大會議決修正之。
第四十二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通過後,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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